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株洲市今年最大制售假盐案宣判 涉及假盐27吨 | |
作者:青琪 高望… 文章来源:红网 点击数16366 更新时间:2009/12/12 14:24:48 文章录入:admin 责任编辑:admin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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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人分工协作制售假盐27吨 2007年6月,受高额利润的诱惑,杨某纠集周某商议做假盐生意,杨某负责购盐,周某负责销售。因资金不足,他们又先后找到王某、黄某、刘某等人筹集资金。2008年底,周某找到旷某,要求其帮助印刷“雪天”牌食盐包装袋,将大包原包盐改装成500克装的小包食盐。同年12月,杨某以每吨460元的价格从湖北省应城以工业“元明粉”名义购得27吨原包盐,运送至株洲后以670元每吨的价格转手卖给周某、黄某、王某。在株洲天元区群丰镇湘云村,周某等人将27吨原包盐全部加工制成了500克装的小包食盐,并开始向外销售。其中有近20吨私盐已被株洲市盐务局依法查获并扣押。 法院认定此行为已构成犯罪 天元区法院认为,杨某、周某等人违反国务院《盐业管理条例》、《食盐专营办法》以及《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在未取得《工商营业执照》和《食盐批发许可证》、《食盐零售许可证》的情况下,伙同他人从外地购买不合格食盐,并以次充好,将食盐加工包装后冒充“雪天”牌加碘精制盐予以销售,销售数量达27吨,扰乱了市场秩序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和非法经营罪。 最高被判刑3年并处罚金15000元 最终,被告人周某、杨某因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,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,并各处罚金15000元;被告人黄某因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,缓刑3年,并处罚金10000元;被告人王某、旷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,缓刑2年,并各处罚金10000元;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,缓刑1年,并处罚金5000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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